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计算如下: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时间为: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情况时,误工时间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至休养终结之日止,即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已定残的情况下,误工时间则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3.对于治愈出院且不需要过度休息的受害人,误工时间一般为实际住院期间;而对于需要适度休息的受害人,误工时间可能会被认定为2-3个月。
4.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误工费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
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