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候;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如下:
1.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
2.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
3.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该会议;
4.对议决事项进行表决;
5.制作会议记录;
6.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的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会。提出后,是应当召开,而不是可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