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没做的情况,当事人可直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
如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包括:
1.鉴定机构或人员资格问题;
2.程序违法;
3.结论证据不足。
补充鉴定或质证可解决鉴定缺陷,但若能通过补充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有两种救济方式:
1.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2.通过法庭质询或聘请专业人士质证。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的,因此,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更具权威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关系到伤残赔偿金额。
异议申请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公安交警阶段内三日内申请,法院阶段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正确处理伤残鉴定,是赔偿金获得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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