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财产犯罪结果发生地。
属地管辖原则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在与犯罪最为相关的地域得到审理,从而利于案件的查证和审判。
被告人居住地也可作为管辖地,涵盖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
当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时,应逐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上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若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回避或其他特殊原因,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确保了管辖权争议得到有效解决,维护了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但服刑地或新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更适宜,则由其管辖。服刑期间再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领域外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以及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均有特殊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犯罪,则由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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