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房子一般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找法网提醒您,婚前房产加名字的具体流程为:
1.提前准备好房屋产权证、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2.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受理后,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颁发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