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认罪态度较好,是否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
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司法实务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
1.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3.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4.对于身体状况不适合逮捕的妇女,或是在侦查、审查过程中证据不足的情况,以及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被告人,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对于持有出境证件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该条款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社会上等待审判。
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也为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提供了依据。
它确保了在不妨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