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出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多个因素。
1.需考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实施的挪用行为必须在依法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进行。
3.挪用行为需具备非法活动性、营利活动性、超过三个月未还性等‘三性’特征。
4.挪用的资金必须属于广义的‘公款’,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此外,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还需考察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对于非法活动型的挪用行为,无论数额多少、时间长短,只要用于违法活动,便构成犯罪。行为人挪用与使用公款的身份可能不一致,但不影响犯罪认定。
一旦行为人的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即便事后退赃,也不会影响判罪。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退还公款的行为虽不能免罪,但可能在量刑时被考虑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对于挪用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行为人,即构成犯罪,严重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已经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尽快填补挪用款项可能会对处理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尽管填补并不能改变已构成犯罪的事实,但积极退还可能成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犯罪后的法律责任尤其严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