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
1.如果建筑工人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3.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将被认定为工伤。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流程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其他必要材料。
建筑工地工伤的认定和申请流程是建筑工人应了解的基本常识。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疑问,欢迎继续关注法律小助手找法网,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