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意思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找法网提醒,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