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企业法人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更新时间:2024-03-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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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做企业法人有什么好处和坏处?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人过户流程和公司法人的人格权等相关内容。通过阅读本文,你将全面了解企业法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

做企业法人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做企业法人既有好处也有坏处。作为企业法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信誉,而且能够为公司的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然而,作为企业法人,也需承担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在公司担责后,还可能面临追偿问题。

二、

公司法人过户流程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法人过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变更预约;

2.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资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号并交材料;

4.工商局受理书面资料后,会在一段时间后通知法人或其他人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5.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

6.到基本户开户行去办理银行变更信息等。

做企业法人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三、

公司法人的人格权

公司法人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公司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格权。

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公司法人的人格权是其基本权利之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你是否有过担任企业法人的经历?如果你还有关于企业法人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会尽快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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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法人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类型; 2、非营利法人,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类型; 3、特别法人,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类型。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_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_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分别是: 1、好处,如果是在自己创业的公司,可以深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很多关键的问题进行把控,如果是在其他的企业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有较大的话语权,并且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报酬; 2、坏处,如果是在自己的企业里更多的是要注意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企业法人的责任有哪些 1、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2、民事责任,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3、刑事责任,在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4、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
公司法人的好处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法人的坏处是,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公司担责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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