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司法中,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依据公司的类型和规模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规定:
1.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如果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法的知识,可以继续关注找法网,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读。
同时,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