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方法是:
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原告的主观认识虽然是主观性的,但它需要建立在客观上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之上。
2.明确被告: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需要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选择相应的诉讼类型,如撤销之诉、限期履行之诉、变更之诉或确认之诉。此外,原告需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4.受案范围和管辖: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并且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请求保护的权益不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范围内,那么即使满足了其他条件,也不能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两者的区别在于:
1.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从横向来划分的;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确定的,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确定的;
3.级别管辖应当涉及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地域管辖涉及同级人民法院的不同区域,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标准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