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哪些
更新时间:2024-02-1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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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属于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等。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一、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哪些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第一次出资是非货币性财产,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等。

三、
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有哪些特点
找法网提醒您,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点:
1.只有一个股东,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其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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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等,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散。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有什么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