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会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3.起诉人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后,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4.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5.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案件。
7.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8.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
9.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立案期为7天。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