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流程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3-06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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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审查起诉后会进行立案、同时法院会通知被告进行答辩等。行政案件立案应符合申请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等条件。
一、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起诉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会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3.起诉人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后,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4.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5.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案件。
7.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8.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
9.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
二、
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
行政案件立案期限多久
行政案件立案期为7天。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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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怎样才能立案,具体的法律流程是什么
行政诉讼立案程序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案法院管辖,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流程是什么?
行政诉讼立案程序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案法院管辖,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