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起诉,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机关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起诉状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
3.如果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并告知起诉人立案情况。
4.如果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会一次性告知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如果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裁定不予立案。
5.对于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机关会先接收起诉人的诉讼材料,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如果7日内仍不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予立案。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起诉人退还起诉材料并做出说明。
6.如果起诉人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10日内可以提出上诉。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立案后五日之内应当通知被告。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