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4-02-08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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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包括转让前债权已被清偿、订立虚假的债权转让合同等。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行为。
一、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包括哪些
1.转让前债权已被清偿;
2.转让前抵押物已经变现;
3.以新债还旧债;
4.订立虚假的债权转让合同,实际是为逃避债务;
5.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来逃债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的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如果债务人虚假转让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怎么证明
1.证明债权转让合同未依法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证据;
2.证明债权转让合同虚构或者伪务人的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3.证明债权转让合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证据;
4.证明债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证据;
5.其他可以证明债权转让合同虚假或者无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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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类型是什么?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如下类型:
1、债权转让时已经消灭的;
2、债权根据性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3、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的其他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类型是什么?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如下类型:
1、债权转让时已经消灭的;
2、债权根据性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3、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的其他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类型有哪些?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如下类型:
1、债权转让时已经消灭的;
2、债权根据性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3、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的其他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