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不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更新时间:2024-03-1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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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提供房屋担保合同的写法是需要写明被担保债权的信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担保的范围等。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的期限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等。
一、
债权人是不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的合同怎么写
起草房屋担保合同包括的内容如下: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的期限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超过六个月,抵押担保合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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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不是能够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呢
1.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2. 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4. 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 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是不是能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1.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不能取得抵押权。抵押权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
3.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是否能够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呢
1.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2. 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4. 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 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