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权。当事人明知自己有偿还义务的前提下,放弃应得继承份额,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权后就不用偿还债务了。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内容包括:
1.声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
2.写明放弃继承的基本事实、依据、理由等主要内容。声明应明确说明继承人希望放弃其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和责任。
3.声明人签字或盖章,写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