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后,人民法院一般会从立案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