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物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的动产。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1.担保物种类不同:债权抵押的担保物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这些资产通常是具有实体形态,且价值相对较大。债权质押的担保物则通常是动产或财产权利,比如:股票、债券、存款等,这些资产也通常具有实体形态,但价值可能不如不动产。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债权抵押的设立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抵押物必须是可转让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等。此外,债权抵押通常需要登记,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债权质押的设立则相对简单一些,通常只需要质押人和质押权人之间达成协议,且质押物必须是可转让的、质押人对质押物拥有所有权等。债权质押也需要进行登记,但可能不如债权抵押的登记程序复杂。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在债权抵押中,同一财产可以再担保,即同一财产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而在债权质押中,同一财产通常不能再次进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