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的主体是上市公司;
2.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3.要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4.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找法网提醒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稀释股东权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公司的股本数量会增加,这可能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
2.增加财务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偿付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3.股价波动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转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债券持有者可能会选择不进行转换,这会影响公司的融资计划。
4.发行成本高: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进行路演、推介等宣传活动,发行成本相对较高,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5.转换不灵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款和条件由发行公司在发行时确定,持有者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转换,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1.可转换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换成公司股票。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规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例,将之转换成公司的股票。
2.债权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是一种公司债券,债券持有者享有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利息收益的权利。在转换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具有明确的利率和期限。
3.股权性:在转换之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将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享有股东的权利。
4.低风险性: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并且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5.监管严格: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监管机构对其监管较为严格,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