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范围是哪些
更新时间:2024-01-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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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债权的范围是主债权、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债权具体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债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
担保债权的范围是哪些
担保债权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中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
担保债权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
担保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找法网提醒您,一般由当事人约定的。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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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范围有哪些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具体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则应当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实行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权标的物价值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债权担保有哪些担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
(2)利息,即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即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即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即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