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1.物证:包括查获的走私香烟、运输工具(如汽车、船只、集装箱等)、用于包装的袋子、封口机等。这些物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走私香烟的行为。
2.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的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证人可以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走私香烟的目击情况、线索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哪个港口将香烟走私出境,运输的路线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笔录。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陈述自己走私香烟的动机、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以及与其他涉案人员的联系等。
4.书证:包括合同、发票、单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走私香烟的交易情况、资金流向等。
5.鉴定意见:包括价格鉴定、质量鉴定等。价格鉴定可以确定走私香烟的价值,质量鉴定可以确定香烟的真伪、质量等情况。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现场勘验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这些笔录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以及侦查机关获取的其他证据情况。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