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按共有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能够请求法院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能够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能够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能够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财产清单:列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3.财产分割方式:详细描述各项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是按比例分割、按价值分割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4.债权债务处理:如有共同债务,需明确债务的承担方式和偿还计划;如有债权,需明确债权的分配方式。
5.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与财产分割相关的事项,如财产过户、变更登记等。
6.协议生效及变更: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变更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
7.签名及日期:双方需在协议上签名并注明签订日期。
可以公证,且一般需要双方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找法网提醒,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