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在法院犯罪的处理方式是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开除的处分,不再得担任公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