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患者死亡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身份的证明资料。
医疗机构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按照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5.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6.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7.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找法网提醒,医疗事故的赔偿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1.医疗事故的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