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特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而非其他的民事或其他争议。
2.只受理特定人群的申请。只有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资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必须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之后提出。若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的问题。
4.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的模式。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会进行调解。
5.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进行审查。这与其他只注重合法性审查的其他行政行为有所区别。
6.行政复议机关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