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暂停,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赢了申请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4.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行政诉讼是六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