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3节
标题: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法条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本条是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除了本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其他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绝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主要理由是:一、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广,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和当事人的住所地距离较近,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利于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二、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便于承担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三、便于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案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