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是在商人营业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偿之前,就占有的债务人之物享有的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
4.效力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民法典》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找法网提醒您,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民法典只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债务人的动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就可以留置,被债务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当然也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