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类型的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执行合伙事务或委托他人执行的权利;
2.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分红权。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有:
1.按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2.对合伙企业的亏损进行承担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