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事故再次申请鉴定申请书如下写:
1.写明申请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写明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事故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写明事实与再次鉴定的理由;
4.尾部写明,申请书给谁、申请人、日期等。
医疗事故再次申请鉴定申请时间是15天内。该期限从当事人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了15天的期限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