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问题纠纷举证是:患者应该提供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4.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
1.及时保全证据: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及时保全相关证据,证据对于后续的诉讼非常重要,一旦丢失可能对维权造成困难。
2.全面收集证据:在保全证据的基础上,要全面收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支持主张,提高胜诉的几率。
3.充分运用鉴定程序: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申请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运用鉴定程序,提供充分的鉴定材料,并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4.避免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在举证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如果被发现有伪造证据等行为,可能会导致诉讼失利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