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指的是三人以上临时集结的犯罪组织,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
其显著特征包括成员年龄较低、行为近乎习性且具有流动性。
此外,犯罪团伙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缺乏固定的领导和组织纪律,成员间往往通过共同兴趣或心理默契协作。犯罪计划并不周密,目标随机,行为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及地域性,且常涉及多项犯罪。
犯罪集团的认定需具备特定条件:
1.成员人数较多且关键成员相对固定;
2.有组织地频繁实施严重犯罪;
3.犯罪行为预谋且对社会危害严重;
4.存在明显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明确了首要分子的定义及其责任。
对集团首要分子要负全责,而其他成员则根据其在集团中的作用和地位负责。对于犯罪集团所犯的多种罪行,应当依照主罪定性,对成员或共同犯罪的共犯则依照并罚原则进行处罚。
团伙犯罪在性质上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通常会予以从重处罚。然而,在量刑上,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对于团伙犯罪的成员,如果明知犯罪计划却未参与实施,通常按照共犯处理。
首要分子即使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也需负全责。普通成员如果无预知且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被胁迫者在无预知无参与情况下,同样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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