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强制执行申请的程序:
1.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拆迁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拆迁强制执行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拆迁公示30日后符合强拆条件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