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天,招标公示期分为三种情况:
1.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不少于二十天日。
2.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要长期公示。
3.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实施地点和时间;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5.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