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区别在:
1.二者修改的对象不同。修改权的改动对象主要是作品的文字、用语等外在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改动对象是作者的观点、主题等内在精神表达。
2.二者的修改方式不同。修改权的修改通常只是简单的改动、删节,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则使用了歪曲、篡改的手段。
3.二者修改的后果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会导致作者声誉降低的后果,而修改权中的修改则不会产生这种负面结果。
4.修改权有两种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第一情形是是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第二种情形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在这两种情形下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的修改不构成侵犯修改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存在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
1.版权局报案。自己的著作权被侵权了,可到版权局报案,要求侵权人赔遭受的损失。
2.协商和解。协商调解主要是权利人和侵权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仲裁解决。仲裁和和解不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一定局限性,只能适用于与版权合同的纠纷,不能适用于一些作者事先不知道的侵权行为。
4.民事诉讼。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即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以伪手段改变原作。找法网提醒您,保护作品完整性是作者排除他人损害作者声誉、歪曲和篡改作品行为的控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主要目标是控制他人的行为,但作者只能被动地保护自己的作品,控制他人的扭曲和篡改。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人歪曲和篡改作品后,才能现实地体现保护作品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