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被合并方法人资格消灭,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
1.新设合并后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2.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吸收方在合并后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有:
1.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企业对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4.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1.相对于收购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