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后开庭时间没有规定,但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判决,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般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开庭审理期限的,应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同时向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起诉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起诉,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行政机关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起诉状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
3.如果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并告知起诉人立案情况。
4.如果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会一次性告知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如果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裁定不予立案。
5.对于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机关会先接收起诉人的诉讼材料,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如果7日内仍不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予立案。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起诉人退还起诉材料并做出说明。
6.如果起诉人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10日内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