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1-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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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起诉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相对人权利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债务、债务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等条件。
一、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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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制度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灵活多变。可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作为共同原告,与债权人共同起诉相对人;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仅作为证人,提供有关债权情况的证言。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权利。具体操作:1. 确认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权;2. 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3.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4. 债权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权利。操作包括:1. 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 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3. 参与庭审,阐述代位权理由;4.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接受相对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