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更新时间:2023-12-18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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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的内容是确定死亡的具体原因;判断死亡的方式;判断死亡的时间等。法医病理鉴定一般可以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完成鉴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会延长鉴定时间。
一、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2.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3.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4.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5.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二、
法医病理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找法网提醒您,法医病理鉴定的时间是: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如果鉴定事项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但鉴定时间延长的,需要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
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能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死亡原因不明:当一个人的死亡原因不明确,例如突然死亡、意外死亡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况,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来确定死因。
2.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人身伤亡,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来确定死亡原因、致死方式和死亡时间等,以便为案件调查和审判提供证据。
3.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伤亡,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来确定伤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和伤害程度,以便为事故处理和赔偿提供依据。
4.工伤保险和医疗事故:在工伤保险和医疗事故处理中,需要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来确定工伤或医疗行为是否导致了人员的伤残或死亡,以便为保险赔偿和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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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什么方面
法律分析: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三十五条 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三十五条 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鉴定材料;
3、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4、医疗事故等级;
5、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