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有:
1.交换是指承包人交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以方便耕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转让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
4.租赁是指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租人必须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使用土地,并向土地承包人支付租金;
5.入股是指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土地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