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行为有的方式如下:
1.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2.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3.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4.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5.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6.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7.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8.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9.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找法网提醒您,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