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申请再鉴定期限是十五日。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重新医疗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提交材料: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提交与原鉴定相关的材料。同时,当事人还应当提供自己的陈述和答辩,以及对原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理由和证据。
3.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专家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3.作出结论:重新鉴定结束后,专家应当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出具新的鉴定结论。如果新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差异,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原因。
4.告知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重新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申请重新医疗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鉴定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等。
2.原医疗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的病历资料原件。
6.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学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