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血液、药物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大概需要45日。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