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法人。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由一个法人代表负责。在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外部活动,但这种代表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拥有法人资格。
合伙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订立合伙协议的责任;
2.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要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要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承担办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来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法律人格:
(1) 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仅有相对的独立人格。
(2) 而有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投资人责任:
(1)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税收:
(1) 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有限公司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繁多的税务。
4.管理:
(1)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 有限公司中,股东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监督职责。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5.人数要求:
(1) 普通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 有限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6.财产关系:
(1) 有限公司的财产是具有独立性与完整性的,与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分开的。
(2)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没有一定严格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