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4.法治原则,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找法网提醒您,宪法的重要作用如下:
1.巩固国家政权;
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3.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4.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
5.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7.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1.本源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
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因而其调整对象有自身的特点。
3.最高性。尽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每一条规定都可以作为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之分。
4.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
5.国别性与国际性。对于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总是直接依据国情而形成的。
6.恒定性。它在宪法发展以及宪政实践中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