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找法网提醒,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注意事项:
1.口头放弃不能产生效力。
2.继承公证所有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即使是已表示放弃的人也要再次确认。
3.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员办理视频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