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再审裁定书的办理是:
1.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抗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不服行政再审裁定书申请再审期限是六个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存在有相应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等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等。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