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不是原来的一审法官。
发回重审,是发回原来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的法官是需要回避的。
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找法网提醒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
4.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5.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